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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铅蓄电池规范回收实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,免征或差异化征收消费税的建议
2017/3/21 9:46:51 点击率: 3849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1月26日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》指出:“自2015年2月1日起,将对各类电池征收消费税(部分电池免征),在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,适用税率均为4%。”“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。”

消费税主要针对国家不鼓励或限制的行业,通过财税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,具有一定的惩罚性。相关部门认为,电池中包含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和电解液,在生产、回收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,且耗费大量矿产资源,故应征收消费税。

铅蓄电池中确实有重金属铅和电解液等成份,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池产品本身是污染产品,更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就是污染企业。

长期以来,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的安全生产和铅污染防治工作,铅蓄电池生产环节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。特别是环保部在2011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,铅蓄电池行业以整治促调整,倒逼企业转型,通过“整治提升一批,搬迁入园一批,关停淘汰一批”,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,成效明显。以浙江省为例,通过环保整治,共关停铅蓄电池企业224家,占原有企业总数的82.1%。现有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全部搬入产业园区,响应国家提倡的“节能、降耗、减污、增效”的政策,全面推行清洁生产,在生产过程中推行环保技术创新,引入全自动密闭生产线等。环保监测证明显示,企业周边及工业集中区的水、气环境质量均达到环保要求。浙江省蓄电池龙头企业天能集团成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企业、国家首批产品生态设计试点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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